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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发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其中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不得设在居民楼内。
该《规范》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建于居民楼内的;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的;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场检验报告的;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据了解,我国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